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當時小偷已把錢歸還,但事主報警後逃跑出事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通訊員呂靜報道:今年6月8日,一名小偷來到深圳市龍華新區的一家工業園區內進行行竊,沒想到小偷拿到了事主2400元現金後被髮現,就在逃竄的過程中,兩位事主因害怕小偷逃脫,用手拉拽了小偷的褲子、衣服。小偷因為失去平衡從六樓墜樓而死。一起盜竊事件演變成了一場喪命悲劇。本來的被盜者卻也因為此事坐上了被告席。12月29日,羊城晚報記者從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獲悉這件讓人感慨的案件細節。
  “一碰褲腳就掉下去了”
  根據起訴書指控,今年6月8日凌晨4時許,被害人同時也是當晚的盜竊者韓某來到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一家工業園區的601房間實施盜竊,盜取吳某全錢包內的2400元現金,隨後被吳某全發現。
  吳某全及陳某堂將韓某堵在房間後,吳某全到房門外報警,韓某因為懼怕被抓捕往陽臺逃竄,隨後從洗手間的小窗爬到陽臺的防盜欄外邊,陳某堂、吳某全二人擔心韓某逃脫,用手拽拉韓某的褲子、衣服,韓某因用力失去平衡而墜下一樓,隨即死亡。民警接到報警後,在案發現場將陳某堂、吳某全抓住。
  檢方認為,被告人陳某堂、吳某全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月26日,作為被告的陳某堂和吳某全站上了寶安法院的被告席。作為該案的第二被告人及被偷錢的事主,吳某全在庭上說,當時小偷求他們不要報警,並把錢還給他了,但作為第一被告人的陳某堂,同時也是他的舍友堅持要報警,於是他就出去報警。鄰居問他發生了什麼事,他就說抓住了一個小偷,當他和鄰居返回室內時,看見小偷已經爬上防盜窗了,他和陳某堂抓住小偷的腳,突然小偷就失足摔下去了,“嚴格說我當時剛一碰到小偷的褲腳,他就掉下去了,我們沒有打小偷”。
  被告認罪又稱“有異議”
  “我認罪”,作為第一被告人的陳某堂,針對起訴書指控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的同時,卻對指控“有異議”,陳某堂說:“我們當時還沒有來得及抓韓某,他就已經掉下去了。”
  按照陳某堂的陳述,當時韓某不要他們報警,“我拿手機報警的時候,韓某搶我的手機不讓我報警。”
  陳某堂說,當時吳某全跑到門外報警,由他一個人押住韓某,“但他反抗起來把我推開,我又把他押住,反覆了幾次,但他反抗後就逃跑,跑到廁所的窗戶那裡,他爬上窗戶,準備往上面爬,我追過去了,但是我還沒有來得及拉住他,他就掉下去了。”陳某堂還稱自己也被韓某咬傷了。
  “你為什麼之前供述稱你當時伸手抓住了他的腳?”公訴人反問陳某堂,陳某堂說在派出所錄口供的時候也是這樣說的,所以檢察院提審時他也這樣說了。“在公安機關的時候,民警指著我罵,我怕民警打我,所以才說抓住了被害人的腳。”
  一被告獲死者家屬諒解
  “有異議”——對於指控,吳某全也稱自己認罪,但自己是因為擔心韓某逃脫及失足掉下去,才想去拉住他,但是還沒有拉到他,他就掉下去了。
  該案辯護人認為,兩被告人是在案發後主動滯留在現場並等待民警過來,然後配合民警調查,應當屬於自首。但辯護人對於陳某堂描述吳某全拉拽被害人的陳述不認可,其稱,實際上吳某全是剛碰到被害人的褲腳,被害人就墜樓了。法庭上,辯護人出具了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吳某全的諒解書。
  辯護人強調,兩被告人的供述說明他們是主動配合公安調查的,認罪態度良好,且是因為被害人的盜竊行為所引發的。
  公訴人稱墜樓可預見辯護人稱“要求過高”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某堂、吳某全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兩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的陳述均證實,被害人爬上防盜窗後,就拉扯被害人的行為,兩名被告人是可以預見被害人可能會有墜樓危險的,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公訴人當庭表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兩被告人刑事責任。公訴人對量刑建議稱,鑒於兩名被告人當庭認罪,且被害人有過錯,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堂、吳某全分別判處3-4年有期徒刑。
  對於公訴人稱的“預見墜樓危險”,辯護人稱,被害人應該對自身墜樓的行為負主要責任,被害人在吳某全報警後因害怕才逃跑,並爬上防盜窗,其是將自身置於危險之中,在被害人可能會逃脫的情況下,兩名被告人本能地去抓被害人,沒有考慮可能的後果,對普通人來說這種“預見義務”是“要求過高”。
  在最後陳述階段,陳某堂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吳某全也稱:“由於我們的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另外當庭也進行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人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約127萬元。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沈婷婷 呂靜)
  ?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深圳一小偷逃竄中墜樓身亡 事主被控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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